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上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情势变更”指的是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国家政策调整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这些变更必须是实质性的,且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
情势变更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未来会发生这些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这些变更,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情势变更不仅是不可预见的,而且必须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也无法阻止这些变更的发生。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或采取某些措施来避免情势变更,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情势变更的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且在合同终止履行前。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那么它就已经成为了合同成立的基础,无法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同样,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那么也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
五、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这意味着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如因自身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情势变更,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综上所述,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客观上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以及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确保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因情势变更而导致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