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需要征求谁的意见-许学斌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无需额外征求其他机关意见;在交付执行后,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需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 交付执行前的决定机关

  • 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人民法院可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二. 交付执行后的决定程序

  1. 监狱决定:

    • 适用对象:监狱服刑罪犯。
    • 程序:监狱首先提出书面意见,然后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 看守所决定:

    • 适用对象:看守所服刑罪犯。
    • 程序: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后,需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 特殊说明

  • 对于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其程序参照上述监狱决定或看守所决定的程序执行。

综上所述,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无需征求其他意见;在交付执行后,则需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需经过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这一流程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既符合法律程序,也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