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中的伤残赔偿比例条款,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不生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 伤残赔偿比例条款的性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意味着,伤残赔偿比例条款,虽然可能未直接列在免责条款中,但实质上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 提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人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上,应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但在本案中,伤残赔偿比例条款并未以显著方式(如特殊文字、字体、符号等)进行提示。
- 解释说明义务:同样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保险人应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对该比例赔付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
三.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若保险人未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在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对伤残赔偿比例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
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中的伤残赔偿比例条款,若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该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条款按比例赔付,而应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或法定标准进行赔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