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明知是假冒侵权产品而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定性-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知识产权

明知是假冒侵权产品而提供运输、仓储服务,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共犯行为。

一. 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 行为定性

  1. 明知:此处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确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运输、仓储的产品是假冒侵权的。如果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未能发现,则不构成共犯。
  2. 提供运输、仓储服务:这包括为假冒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提供物流支持,如运输、仓储等。这些行为为假冒侵权产品的流通提供了便利,因此被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共犯行为。

三. 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明知是假冒侵权产品而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将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进行处罚。具体罪名和刑罚将依据实际侵犯的知识产权类型(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我建议:对于从事运输、仓储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业务审查,确保所运输、仓储的产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发现所服务的产品存在假冒侵权的风险,应当立即停止服务,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