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既有承揽关系又有劳务关系的情境中,雇员受伤时,屋主(定作人)与雇主的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界定。
一. 屋主(定作人)的责任
选任及指示过失:根据具体案例,如果屋主明知工程施工具有一定危险性,还把工程交给没有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雇主施工,那么在选任及指示上就存在过失。例如,张屋主将房屋施工交给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李班头,因此张屋主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体现了屋主在选任承揽人时的审慎义务。
法律责任:由于屋主的选任或指示过失,导致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屋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需根据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 雇主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雇主未能做到这一点,如缺乏监管、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等,那么雇主就应当对雇员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例如,李班头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王师傅受伤,因此李班头需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雇主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雇员受伤,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同样需根据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 雇员自身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既有承揽关系又有劳务关系的雇员受伤案件中,屋主(定作人)与雇主的责任需根据双方在选任、指示、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过失或义务来确定。同时,雇员自身也需根据其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