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终本后追加股东,两个股东需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下是详细分析: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责任承担:若两个股东中任何一个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只缴纳部分出资,且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其未出资的范围。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 责任承担:若两个股东中任何一个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等方式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无法偿债时,债权人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其抽逃出资的范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此情形不适用于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因此在此不予讨论。
公司解散时未依法清算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任承担: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债务无法清偿,且两个股东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则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这两个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 责任承担:若公司解散后,两个股东中任何一个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如隐匿、转移等,导致公司无足够财产偿债,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或恶意处置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其接受或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
综上所述,在执行终本后追加股东时,两个股东需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如出资情况、是否抽逃出资、是否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涉及公司解散时未依法清算的情形,且两个股东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则他们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