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虚开专票行为又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犯罪数额累计吗-曾文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25 经济纠纷

既有虚开专票行为又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犯罪数额是累计计算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均构成犯罪。该条款并未对虚开专票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进行区分,而是将其统一视为虚开行为,并依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来判定刑罚。

二、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

  1. 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

    • 虚开税款数额是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
    • 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将所有虚开的发票上载明的税额进行累计,无论这些发票是专票还是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 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的认定:

    • 如果虚开的发票被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那么被骗取的税款数额也应纳入犯罪数额的考量范围。
    • 同样,对于多张虚开发票导致的税款被骗取,也应进行累计计算。

三、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既有虚开专票行为又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案件,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犯罪数额进行累计计算,并据此判定刑罚。这意味着,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不是单独计算每种虚开行为的数额,而是将所有虚开行为的数额加总,作为量刑的依据。

四、结论

综上所述,既有虚开专票行为又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时,犯罪数额是累计计算的。这一结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应承担与其累计犯罪数额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