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是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
一. 条款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 条款解读
该条款明确列出了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具体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群众问题的不及时解决、消极应付群众诉求、对待群众态度恶劣以及弄虚作假等。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因此必须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 实际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党员干部存在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或严重,就应当依据该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这既是对党员干部的警示和教育,也是对群众利益的保障和维护。同时,该条款也提醒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是关于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对于维护党群、干群关系,保障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