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被辞退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我国法律并未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实际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次,劳动者的考核成绩处于末位,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无法胜任工作。考核制度的施行必然会出现从首位到末位的排名,这是客观状态,不代表劳动者主观上有恶意违反制度的行为。即便劳动者考核居于末位且确实无法胜任某项工作,用人单位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末位淘汰被辞退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遭遇此类情况,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相关考核制度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