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使用无标签散装食用花生油处罚-高歌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侵权纠纷

餐饮店使用无标签散装食用花生油,如违法将可能面临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具体分析如下:

一. 违法行为的认定

  1. 法律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餐饮店使用无标签散装食用花生油,即属于此类违法行为。
  2. 违法事实:如案例所述,合浦县邹妙莲副食店因销售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食用植物花生油,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同样,餐饮店使用此类无标签散装食用花生油,也构成违法。

二. 处罚措施

  1. 货值金额与罚款: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例如,若餐饮店使用的无标签散装食用花生油货值金额为一万元,则可能面临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2. 其他处罚:

    •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如案例所述,合浦县邹妙莲副食店除被罚款外,还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食用植物油。

三. 处罚裁量

  • 在实际执法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餐饮店的具体违法情况,如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改正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处罚措施和罚款数额。

我建议:餐饮店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使用的食用油等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标签齐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