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标以后,成员不能提供保函,一般不能更换联合体成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这强调了联合体成员的固定性和连带责任,意味着一旦联合体中标,其成员通常不可随意更换。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限制了合同内容的随意变更,包括联合体成员的更换。
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 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可更换联合体成员,但在实践中,若成员因政策限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且更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并经过招标人的书面同意,有可能在严格遵循法定和约定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更换。
- 然而,这种情况下的更换必须谨慎处理,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规定。
实际操作建议:
- 若联合体成员确实无法提供保函,应首先尝试与该成员协商解决,或依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采取相应措施,如提醒、敦促或追究违约责任。
- 同时,应积极与招标人沟通协商,说明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以尽量减少对项目实施的影响。
- 在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联合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联合体中标后,成员因故不能提供保函时,一般不允许更换联合体成员。但在特定情况下,若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并经过招标人同意,可以按照法定和约定的程序进行更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积极与招标人和联合体成员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