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首。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司法解释的缺失与实践中的争议
- 对于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 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能认定自首,因为行为人缺乏到案的主动性;另一种认为应当认定自首,因为行为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二. 支持认定为自首的理由
- 符合自首制度的目的:自首制度的设立旨在瓦解、分化犯罪分子,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行为人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 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由此推断,在司法机关掌握的事实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 符合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刑法肯定了余罪自首,即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与司法机关掌握罪行属不同种罪名的事实成立自首。既然在司法机关掌握的事实足以构成犯罪时,行为人如实供述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能成立自首,那么在司法机关掌握的事实尚达不到犯罪标准时,行为人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达到犯罪标准,更应认定为自首。
- 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自首的本质是行为人犯罪后主动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行为人因司法机关掌握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其有罪,如果其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表明其愿意接受刑事法律制裁的主观心态,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特定情况下(如司法机关掌握的事实尚不构成犯罪,且行为人如实供述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达到犯罪标准)可以认定为自首。这一认定符合自首制度的目的、立法本意、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以及自首的本质特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