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程序中有效 但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在撤三程序中有效,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能被宣告无效,这是两种不同法律程序的结果,它们各自有着独立的审查标准和法律依据。

一. 撤三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的定义与区别

  1. 撤三程序: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此程序主要关注商标的使用情况,旨在督促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商标,避免资源闲置。

  2. 无效宣告程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已注册的商标若违反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他人权利或以欺骗手段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可由商标局宣告或经其他单位、个人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此程序涉及商标的注册合法性及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等问题。

二. 法律后果与审查标准

  1. 撤三程序:商标被撤销后,失去专用权,但此前的合法注册及使用行为仍然有效。商标注册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不能基于原商标的知名度主张特殊权益。审查标准主要围绕商标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

  2. 无效宣告程序: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从商标注册之日起,所有基于该商标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无效,包括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审查标准涉及商标的注册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等多个方面。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但随后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此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这就是撤三程序。如果该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将被撤销。

  • 另一方面,如果该商标在注册时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那么他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不受此限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请求成立,商标将被宣告无效。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在撤三程序中可能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能因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而被宣告无效。这两种程序各自独立,审查标准和法律依据也不同。因此,在商标管理和维权过程中,应准确理解和区分这两者的不同之处,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