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散乱污企业的规定-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未直接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明确规定。“散乱污”企业通常指的是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环保、土地、规划、安全、工商等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以及“小散乱污”企业集群。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未直接提及“散乱污”企业,但该法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有一系列的规定,相关企业应当遵守,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五)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针对“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更多地是依据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和行动方案来进行。这些政策和方案通常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整治和取缔。

我建议您关注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以了解对“散乱污”企业的具体规定和整治措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