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7-21 刑事辩护

针对您提出的“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和批复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这一问题的处理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9〕10号)。该批复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并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批复,对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主刑已执行完毕,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如果罪犯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且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那么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2. 主刑已执行完毕,但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尚未执行完毕:

    • 在这种情况下,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将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
    • 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将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 同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将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3. 主刑已执行完毕,犯新罪也需剥夺政治权利:

    • 如果罪犯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且新罪也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那么应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并罚。

这一批复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标准,解决之前因法律解释不明确而产生的认识分歧。

综上所述,对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处理,需要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和新罪的性质来综合判断,并依照相关法律和批复的规定进行处罚。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