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又犯罪咋处理-孟国栋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刑事辩护

若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又犯罪,一般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里涉及到的数罪并罚原则,对于不同刑种的并罚有不同规则。例如,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如两个罚金刑,将罚金数额相加后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如既有罚金又有剥夺政治权利,就分别按照各自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来执行。

具体执行角度

  1. 罚金刑未执行完毕又犯罪
    • 如果前罪被判处罚金,在罚金尚未缴纳完毕时又犯新罪,法院会对新罪进行判决,可能也会判处罚金等其他刑罚。然后将前罪未缴纳的罚金与新罪判处的罚金进行合并处理。比如前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0元,还剩3000元未缴纳;新罪又判处罚金2000元,那么最终需要缴纳的罚金总额就是3000 + 2000 = 5000元。
  2. 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又犯罪
    • 若前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时又犯罪,对于新罪可能会再次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刑罚。此时要将前罪未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新罪判处的相关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例如前罪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经执行了1年,还剩2年;新罪又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最终决定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可能会在2年以上3年以下,具体根据案件情况由法院综合判定。
  3. 没收财产未执行完毕又犯罪
    • 当没收财产刑未执行完毕又犯罪时,对于新罪作出判决后,前罪没收财产部分继续执行,和新罪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因为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具有一次性特点,一般不会和新罪的财产刑简单相加,但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来确定最终执行情况。

特殊情况角度

如果前罪附加刑是驱逐出境,在驱逐出境期限未满时犯罪分子又进入我国境内犯罪,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对新罪进行审判,而且在新罪判决后,会再次考虑驱逐出境的适用,并且会将前罪未执行的驱逐出境与新罪相关情况综合起来,决定最终的执行方式,一般会再次将犯罪分子驱逐出境。

总之,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又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会涉及到多种刑罚的并罚问题。如果你有具体的案件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