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又犯罪,一般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里涉及到的数罪并罚原则,对于不同刑种的并罚有不同规则。例如,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如两个罚金刑,将罚金数额相加后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如既有罚金又有剥夺政治权利,就分别按照各自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来执行。
具体执行角度
特殊情况角度
如果前罪附加刑是驱逐出境,在驱逐出境期限未满时犯罪分子又进入我国境内犯罪,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对新罪进行审判,而且在新罪判决后,会再次考虑驱逐出境的适用,并且会将前罪未执行的驱逐出境与新罪相关情况综合起来,决定最终的执行方式,一般会再次将犯罪分子驱逐出境。
总之,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又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会涉及到多种刑罚的并罚问题。如果你有具体的案件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