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应如何理解-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21 刑事辩护

对于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理解,这是一个涉及刑法解释和适用的问题。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确“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这一表述在刑法中的具体含义。这里涉及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再犯”,二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1. 再犯:指的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次犯罪的情况。这里的“再犯”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2.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这是关于后罪刑罚的要求。对于这一表述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

    • 法定刑说:认为应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理解为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如果后罪按照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符合这一条件。

    • 宣告刑说:认为应当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理解为宣告刑,即后罪最终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这种观点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累犯是定罪量刑的一个法定从重情节,而在此时对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限定就显得先后秩序颠倒了。

    • 最低刑说: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理解为“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这一观点既符合累犯制度设立的目的,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以及立法本意。

综合分析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最低刑说”更为合理。因为累犯制度的设立旨在打击那些社会危害性严重且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如果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理解为法定刑或宣告刑,可能会过于宽泛地扩大累犯的适用范围,与累犯制度的立法目的不符。

因此,在理解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时,我们应当将其解释为“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这样既能确保累犯制度的准确适用,又能体现刑法的公正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