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实现,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而质权的设立,即质权人开始享有这一优先受偿的权利,是自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时开始的。
例如,如果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交付给乙,那么乙的质权就从甲交付汽车给乙的那一刻开始设立。如果甲到期未能偿还借款,乙就可以依法就该汽车的价值优先受偿。
因此,在质押关系中,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关键环节。未经交付,即使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权也尚未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