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设立的时间-魏子清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经济纠纷

质押设立的时间主要取决于质押物的类型以及是否需要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以下是对不同类型质押物设立时间的详细阐述:

  1. 有权利凭证的质押物

    • 当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作为质押标的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之日起设立。例如,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银行,此时乙银行的质权即设立。
  2. 无权利凭证但需登记的质押物

    • 股票(特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比如,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需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登记完成之日,乙银行的质权设立。
    • 基金份额、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基金份额、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例如,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登记完成之日,乙银行的质权设立。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质权自相应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比如,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登记完成之日,乙银行的质权设立。
    • 应收账款: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质权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例如,甲公司将其对某客户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需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出质登记,登记完成之日,乙银行的质权设立。

法律要求与注意事项:

  • 设立质权,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是质权设立的先决条件。但请注意,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而设立质权则属于创设担保物权,即物权行为。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若因擅自使用、处分造成出质人损害的,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操作建议:

  • 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质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并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 对于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押物,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质权的设立。
  • 对于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质押物,应确保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交付时做好记录,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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