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前没有告知目的和法律后果是不可以的。
一. 询问笔录前告知的必要性
-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侦查人员在讯问前的告知义务。
- 权利保障:告知目的和法律后果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作出真实、自愿的供述。
二. 未告知的影响
- 证据瑕疵:如果侦查人员在询问笔录前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那么所取得的供述将被视为瑕疵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的规定,这种瑕疵证据经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后,才可以被采用。
- 证据能力:虽然未告知并不直接导致证据被排除,但会影响证据的证据能力。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考虑侦查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未告知是否影响了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三. 我的观点
询问笔录前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是侦查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重要环节。未履行这一义务将影响证据的证据能力,虽然不必然导致证据被排除,但需要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后才能被采用。因此,我建议侦查人员在询问笔录前务必履行告知义务,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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