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属于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07-21 合同纠纷

当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时,该行为既构成侵权行为,也构成违约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 侵权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代理人和相对人(即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代理人与第三人的串通行为直接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共同侵权。
    • 在此情况下,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其恶意串通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 违约行为:

    • 代理人作为被代理人的代表,有义务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和利益要求行事。当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时,他违反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代理关系所确立的信任和义务。
    • 这种违反合同或代理关系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行为。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既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代理行为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又违反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或代理关系,构成违约行为。因此,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例: 以张三委托李四代理出售房产为例,若李四与王五恶意串通,以低于市场价格将房产出售给王五,并损害张三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李四和王五的行为既构成对张三房产权益的侵权,也违反了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张三有权要求李四和王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