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对于第三人来说是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还是侵权责-梁升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对于第三人来说,既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完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但第三人可以基于侵权责任要求恶意串通者承担赔偿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核心在于合同订立阶段的过失行为,且通常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然而,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与恶意串通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订立关系,因此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二、可基于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1. 侵权责任构成:

    • 行为违法性:恶意串通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 损害事实:第三人因恶意串通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害,如财产损失、机会丧失等。
    • 因果关系:恶意串通行为与第三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主观过错:恶意串通者具有故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过错。
  2. 法律后果: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恶意串通者承担赔偿责任。
    • 这种赔偿责任不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三、具体法律适用与救济途径

  1. 确认合同无效:

    • 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恶意串通者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追究侵权责任:

    • 第三人可以基于侵权责任要求恶意串通者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需要举证证明恶意串通行为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3. 财产收缴与刑事责任:

    • 在某些情况下,如恶意串通行为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违法行为,法院有权决定收缴因此取得的财产。
    • 若恶意串通行为构成犯罪,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恶意串通者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实例说明

假设甲与乙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丙(丙知情并参与串通),损害了不知情的丁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甲、乙、丙共同赔偿其因房屋低价出售而遭受的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认定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并判决甲、乙、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如果您作为第三人遭遇了恶意串通损害利益的情况,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务必保持冷静和理性,遵循法律程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