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出去旅游摔伤,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及旅游者本人分担。
一. 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若未履行此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殊群体的更高保障义务:如案例中所述,对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旅游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未充分履行此义务导致特殊群体受伤,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旅游者的责任
自身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如案例中杨某某案所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自行注意自身安全。若因自身疏忽导致受伤,将承担主要责任。
三. 责任分担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例如,若旅游经营者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旅游者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双方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
选择维权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旅游者因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我建议,在跟团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给予更高关注。同时,旅游者自身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自身安全。若不幸发生摔伤等意外情况,应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