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提一次,但如果被法院驳回,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具体来说:
提出异议:在诉讼程序中,如果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此时,被告只有这一次机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异议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
上诉机会:如果被告对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时,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无法再更改。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在诉讼程序中原则上只能提一次,但如果被法院驳回,被告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