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监测能作为处罚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果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整治。
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明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实际案例支撑:
- 典型案例中,如宁夏某创科化工有限公司和宁夏某药业有限公司,均因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而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这些案例表明,企业自行监测的缺失或不符合规定,确实会成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和处罚的依据。
自行监测的重要性:
-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也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可以及时了解自身的排污状况,确保达标排放,从而避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企业自行监测不仅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且其监测结果和记录也可以作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和处罚的依据。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自行监测工作,确保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好原始监测记录。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