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案例-朱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劳动纠纷

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以下列举几个相关案例予以说明:

  1. 龙口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案例:

    •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9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印刷工未穿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过期)。
    •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 龙口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案例:

    •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30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刷漆工未穿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工作服)。
    • 处理结果: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浙江某汽车公司案例:

    • 基本案情:2024年8月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汽车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车辆装配产线上2名站在高处作业的员工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
    •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泉州市丰泽某皮塑有限公司案例:

    •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9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丰泽某皮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为油墨车间员工配备并督促其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丰泽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我建议:以上案例均表明,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