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上游以多次盗窃入罪时,收赃者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收赃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析说明: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 如果收赃者在盗窃行为发生前与盗窃者没有通谋,且对盗窃行为未提供任何协助,仅是在盗窃行为发生后收购赃物,那么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 在这种情况下,收赃者可能因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 如果收赃者与盗窃者在盗窃行为发生前有通谋,即双方达成了共同盗窃的故意,并且收赃者对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或支持,那么即使收赃者的主要行为表现为事后收赃,也应当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 这里的“通谋”指的是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的谋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结论总结:
因此,上游以多次盗窃入罪时,收赃者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以及其与盗窃者之间是否存在通谋。若不存在通谋,且仅是在盗窃行为发生后收购赃物,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存在通谋,并参与了盗窃行为的策划或实施,则应当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