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8条确实是关于双方返还财产的规定。具体来说,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那么应当折价补偿。此外,如果有过错的一方导致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也有所体现,且《民法典》对《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扩展,将适用范围从“合同”扩展到了“民事法律行为”,并增加了兜底条款,为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留下了空间。
总的来说,《合同法》第58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是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如何处理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的重要规定。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