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限制高消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不仅单位本身会受到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也均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因此,在这些范围内的人员,包括股东(如果他们是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将被限制高消费。
具体来说,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等高档交通工具,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等。这些限制措施旨在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被滥用,以履行其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已经转让其股权或股份,并且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那么他们可能不会受到高消费的限制。但是,如果股权或股份被冻结或存在质押,这也可能影响股东是否受到高消费限制。
总之,被执行公司的股东是否会被限制高消费,取决于他们在公司中的具体身份和角色,以及他们是否对公司的债务履行有直接影响。如果你对此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