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在限期内补交诉讼费,应当再次通知缴交,逾期未缴才可按撤回起诉处理。
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处理流程:
- 当当事人未在限期内补交诉讼费时,人民法院应当首先通知其预交。
- 通知后在指定期间内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标准的,人民法院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后果:
- 如果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且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交纳,那么其起诉将被按撤诉处理。
- 按撤诉处理后,如果原告再次起诉,人民法院通常应当受理,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则可能不受此限。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在限期内补交诉讼费时,人民法院应当再次通知其缴交,逾期未缴的,才能按撤回起诉处理。这一流程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