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等到复议与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结论是: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等待复议与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但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特别法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表明,对于在建的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且该措施不受《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关于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的限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无需等待复议与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
最高法会议纪要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6条也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查封或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限制。这一规定进一步确认了行政机关对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合法性,且不受复议和诉讼期限的限制。
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及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如果对于在建的违法建筑严格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的规定,将可能导致原本容易拆除的在建违法建筑因为当事人利用诉讼时效而成为建成的违法建筑,进而加大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及时拆除是合理的。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复议或诉讼尚未终结时,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需要谨慎处理,以避免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综上所述,对于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等待复议与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但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仍需依法依规进行,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