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父招子中是否合法-王丰小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合同纠纷

招标中的“父招子中”行为不合法。

一. 法律依据明确禁止

  1.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 具体案例分析

  1. 在您提到的“父招子中”案例中,邯郸市肥乡区交通运输局与其100%控股的两家公司(邯郸市肥乡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邯郸市肥乡区路福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控股关系。
  2. 这两家公司多次中标肥乡区交通运输局及其下属单位的工程项目,这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 因此,这些中标行为应被视为无效,且可能涉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三. 总结与建议

  1. 总结:招标中的“父招子中”行为,即招标人让其控股或关联公司中标本单位的招标项目,是违法的。这种行为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建议: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招标人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