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起诉的案由,通常是管理人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具体来说:
法条原文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同时,该条也赋予了管理人对相关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和债权人的利益。
案由解析
非正常收入:指的是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企业获取的不应得的收入。
侵占企业财产:指的是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财产据为己有或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管理人提起诉讼:当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上述行为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行为,追回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的企业财产。
实际应用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如果发现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告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违法行为,将会判决撤销相关行为,并要求被告返还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的企业财产。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起诉的案由,主要是管理人为了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和债权人的利益,针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