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质保金未退还违反哪条法律-叶海鹏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项目质保金未退还,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条款:

  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项目质保金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退还,发包人不仅违反了与承包人的合同约定,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有权依法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并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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