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例确实存在,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及其分析:
案例概述
该案例涉及乙公司及其股东陈某。乙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陈某等人的认缴出资期限均至2050年6月9日止。因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各股东在各自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中,股东陈某因抽逃出资(通过循环转账方式虚构出资金额)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需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抽逃出资的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股东若存在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 在本案例中,陈某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虚构出资金额,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本案例中,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陈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因此甲公司有权申请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
虚假诉讼的处罚:
- 陈某为逃避履行出资义务,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虚构出资金额,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陈某被处以罚款,并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结论
本案例清晰地展示了股东抽逃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还可能因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制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