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具虚假死亡证明给家属造成精神伤害,医院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 分析说明
- 医院行为构成侵权: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开具虚假死亡证明属于严重失职行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家属的人身权益,即知情权、亲属权等,给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例中,医院开具虚假死亡证明的行为显然符合这一条件。
- 赔偿责任的承担:由于医院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家属的精神损害,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失费。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医院开具虚假死亡证明给家属造成精神伤害,医院应当依法赔偿精神损失费。这是基于民法典对自然人人身权益保护的规定,以及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