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48条规定的十二项禁止行为是什么-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十二项禁止行为,具体为: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未经授权获取或持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载体。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包括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含有国家秘密的信息载体。
  3. 通过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例如使用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
  4.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特殊批准,将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或托运出境。
  5. 未经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个人或组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携带或传递国家秘密出境。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在私人场合或通信中谈论或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7. 在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8. 将涉密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将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等接入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络。
  9. 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信息交换: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0. 使用非涉密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或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未经授权卸载或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或管理程序。
  12. 不当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设备: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

这些行为都严重威胁到国家秘密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