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起诉不可以优先受偿。具体分析如下:
一. 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 债权人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为由提起诉讼,其诉求通常是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 在公司破产或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受偿顺序通常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如《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清偿顺序。抽逃出资的股东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不改变债权人在法定清偿顺序中的位置。
二. 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补充性的,即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债时,由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 但这种补充赔偿责任并不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是增加了债权人的受偿可能性。
三. 实际案例分析
- 例如,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若债权人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为由提起诉讼并获胜诉,该股东需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时,该债权人仍需按照法定清偿顺序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受偿,而不能因其诉讼胜利而获得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债权人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起诉并不能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仍需遵循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