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并不必然是对合犯。具体分析如下:
不以犯罪处理的情形:
- 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如果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如伪造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抵押财产等),但这些虚假材料并未造成贷款风险,那么一般不以犯罪处理。
- 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而言,如果其确实因为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资料而放款的,且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故意,那么也不能仅因为发生了贷款损失结果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竞合时的处理:
- 申请人提交虚假贷款资料,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调查、审查时虽然发现,但出于放贷任务的压力选择视而不见而违规放贷。此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申请人由于金融机构并未被骗(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被骗),且不存在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谋的情况,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也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共谋将金融机构资金骗出,虽然形式上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本质上双方的目的是骗取贷款,职务便利只是手段。这种情况下,更宜按照贷款诈骗罪处理,以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共同犯罪的处理:
-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为贷款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一般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没有事前通谋,即没有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那么即使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客观上致使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分子行为得逞,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综上所述,贷款诈骗与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构成对合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双方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则可能构成对合犯;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其中一方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对合犯。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案例分析,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