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刑事处分工龄计算-纪蓉蓉律师|法行宝
2025-03-11 刑事辩护

刑满释放人员的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具体分析如下:

一. 工龄计算规则

  1. 重新计算: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福字第74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即刑满释放后,其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原工龄不计算连续工龄:受刑事处罚之前的工龄不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这意味着,即使该人员在受刑事处罚前有工作年限,但这部分年限在刑满释放后不能被计入连续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
  3. 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然而,如果该人员在受刑事处罚前已经实际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这部分实际缴费年限可以与重新就业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 相关法律依据

  •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第一条规定了刑满释放人员工龄的计算方式,即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刑事处罚之前的工龄不计算连续工龄。
  • 苏人社函(L)〔2009〕176号 也对此进行了确认,指出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内务部对于刑事处分工龄的计算有明确规定,即刑满释放后,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但之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与重新就业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