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涉及医疗执业的相关规定有-曾庆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5 医疗纠纷

《民法典》中涉及医疗执业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紧急救治、诊疗义务、过错推定、药品及医疗器械缺陷赔偿、免责情形、病历资料保管、患者隐私保护以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护等。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1. 过错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

  1. 病情及医疗措施说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明确同意。

三. 紧急救治

  1. 紧急情况下的救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若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

四. 诊疗义务

  1. 诊疗水平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 过错推定

  1. 推定过错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六. 药品及医疗器械缺陷赔偿

  1. 缺陷产品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七. 免责情形

  1.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患者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已尽合理诊疗义务等,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 病历资料保管

  1. 病历资料的填写与保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

九. 患者隐私保护

  1. 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或未经同意公开病历资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十. 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护

  1. 合法权益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执业的完整法律框架,为医疗机构的规范运营和患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