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医疗责任条款有哪些-刘元培律师|法行宝
2025-06-19 医疗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责任的主要条款集中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中。以下是对这些条款的详细解读:

  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 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一条款强调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以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一条款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形,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
  4.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一条款明确了因医疗产品缺陷导致患者损害时的赔偿主体和追偿机制。
  5. 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

    •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条款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的几种情形,但同时也强调了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关于医疗责任的规定全面且细致,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在实际应用中,这些规定为处理医患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如果您在医疗责任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