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暂行办法-叶儒璋律师|法行宝
2025-07-15 刑事辩护

关于您提到的“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暂行办法”,这是一个旨在更好地维护监管场所稳定、促进在押人员认罪服法并自觉遵守监管秩序的重要举措。以下是对该暂行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目的

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将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从而激励在押人员积极表现,认罪服法,提高监管场所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主要内容

  1. 表现评定:

    • 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将作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材料,由看守所的考核评审小组出具评定意见。
    • 评定意见需要在接到起诉书之日起在监室中公示,并听取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意见,以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评定意见还需要送交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所属地公安局(分局)进行审查核实,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 量刑情节:

    • 在押人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觉遵守看守所各项管理规定、及时检举揭发或制止其他在押人员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或消除看守所重大安全隐患、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破获案件等有利于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的行为,可视情提出从轻量刑建议。
    • 相反,如果在押人员有严重或多次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行为,或其他危害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破坏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视情提出从重量刑建议。
  3. 司法机关责任:

    • 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负责对看守所提交的《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鉴定表》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与否的书面审核意见。
    • 公诉部门应将看守所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建议在公诉意见中予以载明,并在庭审时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4. 工作衔接机制:

    • 对已经呈报提出酌定量刑情节的在押人员,看守所要进行动态跟踪,如羁押表现发生变化,应及时收集书面证明材料并重新作出评定意见送交检察院或者法院。
    • 公、检、法、司四机关要加强联系沟通、协作配合,确保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能够准确体现在量刑的从轻、从重情节中。

三、实施效果与意义

该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激发在押人员的积极表现,促进他们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管秩序。同时,这也为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提供了更加全面、客观的参考依据,有助于实现量刑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此外,该办法还有助于提高监管场所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暂行办法”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举措,它不仅能够激励在押人员积极表现,还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加全面、客观的量刑参考依据,促进量刑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