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完自动放弃是不合法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这意味着,年休假的安排并非完全由员工主动申请为前提,而是单位应主动进行安排,并考虑员工的意愿。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换句话说,即使员工未主动提出休年休假,单位也不能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若单位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员工休年假,或者安排的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且未经员工同意,那么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因此,年假不休完自动放弃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悖,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发现自己的年假权利受到侵害,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