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又就不同法律事务委托你代理的 你需要告知原委-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合同纠纷

你应当告知原委托人这一情况,并征得其同意。

一. 法律依据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虽然此条款未直接涉及你所述的情况,即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就不同法律事务委托代理,但其中体现了律师应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

二. 分析说明

  1. 利益冲突原则: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始终遵循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如果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又就不同法律事务委托你代理,这可能引发潜在的利益冲突,影响律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 告知义务:基于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律师有义务告知原委托人这一情况。这不仅是对原委托人的尊重,也是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体现。
  3. 征得同意:在告知原委托人后,应征得其明确同意。如果原委托人表示反对或担忧,律师应尊重其意见,并考虑是否接受新委托。

三. 结论

因此,在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又就不同法律事务委托你代理的情况下,你应当告知原委托人这一情况,并征得其同意。这是律师遵循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尊重原委托人权益的体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