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内容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该条款实际上规定了用工单位在对待被派遣劳动者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范,旨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