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能否不计算法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李泳霄律师|法行宝
2025-07-14 合同纠纷

执行和解协议期间一般是需要计算法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执行中对于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法律的惩罚性,主要是针对故意欠债不还的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就自动停止了。因为和解协议虽然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当事人之间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达成的履行方式,但如果义务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多数情况下是因为义务人故意拖延。因此,达成和解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通常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执行中止的情况。执行中止是指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进行,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执行工作继续进行。因为执行中止并非是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所以中止执行的期间一般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综上所述,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如果义务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那么这期间通常是需要计算法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如果你有具体的案件情况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