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的,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的
若双方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如按日计算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固定金额等),则直接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执行。此时,和解协议作为双方合意的体现,具有优先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过程中双方可自行和解,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法院可依据协议内容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扣除。
和解协议未约定迟延履行金,但原生效法律文书有明确规定的
若和解协议未涉及迟延履行金,而原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中已明确规定了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如《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仍按原规定计算迟延履行金。
注意:此时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为“和解协议未履行部分对应的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而非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除非和解协议明确替代原文书)。
和解协议未约定,且原生效法律文书也未规定的
若双方和解协议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均未约定迟延履行金,则一般不再计算迟延履行金。但若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债务性质、违约情节等)酌情支持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但需以原告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为前提。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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