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未果恢复执行的情况下,和解期间一般是需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从该款规定可以明确,被执行人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期间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二是法院再审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并且,这两种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情形有一个大前提,即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而执行和解期间并不属于上述两种期间中的任何一种,无论是否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导致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都无法依据该条款来抗辩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实务角度
从司法实务中的裁判主旨来看,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和解未果恢复执行可能涉及终本程序)后的终本程序期间,不属于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豁免期间,被执行人仍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例如,在最高法院的裁判案例中,有案例明确指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应当计算迟延利息,只是在全面考量案件整体情况的基础上,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酌情予以计算,以公平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案例强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异议和复议期间,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豁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情形,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公平公正原则角度
大多数执行案件被裁定终本或执行和解未果,主要原因在于被执行人未能有效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或债务,并且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让义务得到履行或债务得到清偿。从公平公正原则出发,既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执行和解未果或案件终本,那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支付,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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