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教育用地协议出让约定返还土地出让金无效”的问题,并结合法院的相关判决依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通常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对于教育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的一种,其出让同样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现在,我们针对您提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来进行分析。这种协议通常是在地方政府与受让方之间事先约定的,其中约定了受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如果公开“招拍挂”的价格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差价部分将返还给受让方。然而,这种协议在法律效力上是存在问题的。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会议纪要讨论,此类“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国家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具体来说,这种协议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秩序,同时也导致了国家土地出让收入的减少。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支及用途是法定的,任何形式的减免或变相减免都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导致原本应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教育用地的协议出让中,约定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此类协议,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将不予支持。对于此类协议的无效后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